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提升学校办学品质,不断优化教学管理机制,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成立武汉市第七中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 2 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对教师的教学常规、课堂教学、教育科研等进行指导和评价,对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进行督导、评议,为学校的重要决策提供学术和学科专业方面的指导、参谋和咨询。
第 3 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旨在发挥优秀教师群体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 4 条 指导和评价教师的教学常规、课堂教学、教育科研等教学工作
第 5条 积极宣传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加强一线教师与教学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 6 条 参与学校教学工作重要决策和方案的前期研究和认证工作,对学校教学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校长室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 7 条 推动校内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成果经验的交流,加强校际间教学研究工作的联系和交流。
第 8 条 参与与学校教学工作相关的重要考核、奖励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 9 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科骨干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治学严谨,教学业绩突出、工作认真公正,原则性和全局意识强。
第10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备校学科委员或区级学科带头人以上称号,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由各学科教研组公推,每学科推荐1名委员候选人,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进行差额审议,经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用。教学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教科室主任等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者直接进入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11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文科副主任委员、理科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共同推选产生,负责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由教导处主任担任,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处理各种工作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组织安排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第12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三年一届,届满后重新选举、组建。如遇本届委员因故退出,由学术委员会其他委员共同推举增补委员。
第13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校外专家或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或参与委员会的某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14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议时,由主任委员以提案形式提出评议内容,提案经充分评议、修改后,应采用三分之二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提案。表决需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同意提案通过的票数至少达到参加表决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经校长室审核批准后,提案生效。
第15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主任委员提议和校长室批准,委员会也可采用过半数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是否通过提案。
第 16 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提案,在72小时内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提案不再复议。
第17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18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会内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属于委员会的机密事宜。
第 19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表决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该委员应回避,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 20 条 章程自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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